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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行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振、武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武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行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闫拥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邢璐,男,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静涛,男,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振诉被上诉人武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王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拜建国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珍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