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5403宜兴市中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军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中誉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军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403号原告:宜兴市中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彩虹科技园1幢19层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6871286M。法定代表人:吴新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军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和服商区D幢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8427995Y。法定代表人:朱军。原告宜兴市中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与被告吴江军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誉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455元,由中誉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