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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曹国栋与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栋,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881号原告:曹国栋,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1118号。法定代表人:刘子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基固,男,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曹国栋与被告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国栋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国栋撤回对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曹国栋负担。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