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贞领与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领,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803号原告:王贞领,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定伸,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2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徐道顺。原告王贞领与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贞领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借款后,被告未予还款,致本案纠纷产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贞领借款2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