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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合肥泰鑫商贸有限公司、刘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泰鑫商贸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泰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聂飞轮,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泰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33526.34元【其中利息及违约金5032333.34元,执行费52562元,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86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