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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杨申请执行吕思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杨,吕思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陈杨,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吕思齐,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陈杨诉吕思齐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陈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思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并将其中7200元划拨到本院执行账户,上述款项7200元已由申请人陈杨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