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伟雄与白毛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雄,白毛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36号原告黄伟雄,男,汉族,1954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聂义刚,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所律师。被告白毛旦,男,蒙古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委托代理人章艳江,系内蒙古蒙宁律师所律师。原告黄伟雄与被告白毛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黄伟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伟雄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审 判 长  刘明昌代理审判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