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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谌贻茂与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贻茂,溆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行初157号原告谌贻茂,男,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谌夏景,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谌夏萍,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法定代表人谢商成,县长。委托代理人洪志强,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晓明,系溆浦县夏家溪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谌贻茂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已实质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贻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贻茂负担。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李容容代理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