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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杨建明、沈湘红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杨建明,沈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3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曾玉琦,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承新,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建明,男。被执行人:沈湘红,女。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关于被执行人杨建明、沈湘红认为本次征收的性质是商业开发,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辩称。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天心区政府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质,决定对长沙机床厂及周边零星地块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已经经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并已纳入2015年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449号行政判决书亦予以确认。二、关于房屋征收是否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征收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本案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在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长沙机床厂及周边零星地块进行旧城区改建中,需要征收房屋的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自主行使行政职权,不必征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三、关于被执行人杨建明、沈湘红在听证中提出拆迁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损害其合法财产,要求依法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就拆迁过程中的财产被盗向所在地派出所报警,可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本次听证是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的上述请求不是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