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1599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赵某1,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赵某1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在家人催促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博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赵某2,现已成年工作。由于结婚时年龄较小,双方接触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由于孩子当时较小,为了孩子没有提出离婚。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一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赵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原告姐姐婚礼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2,现已成年。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6年开始,经常发生争执,且被告经常跟踪自己。被告认为,双方只是因小问题产生了一些误会,没有根本性矛盾,愿意做出努力、挽救婚姻,不同意离婚。另原告主张,双方于2017年6月份即开始分居,被告认可该分居时间,但主张通过电话、微信、原告的家人、朋友多次联系原告,均未成功。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生活中都会出现问题,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会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离婚亦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二十多年的柴米油盐,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但同样,二十多年的风雨同舟,亦应当有着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彼此之间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分,遇事首先要彼此信任,其次要及时沟通。同时表达关心和爱护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彼此之间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原告虽然要求离婚,但据其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愿积极做出努力、挽救婚姻,由此可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会单书 记 员 钱 纬附证据清单:被告赵某1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