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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27郑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2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佳,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佳于2017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环岛公路蛇头山香樟树路段时,撞到路边石墩及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两辆农用车,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佳委托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佳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郑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图、照片,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郑佳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佳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佳犯罪后委托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佳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