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港与付桂彬、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港,付桂彬,李素芝,王士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86号原告:李港,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桂彬,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素芝,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付桂彬之妻)。被告:王士通,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港诉被告付桂彬、李素芝、王士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素芝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闫建仁人民陪审员 刁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