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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露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露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露强,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12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露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露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花园街道境内采用羊角锤砸车窗的方法,盗窃车内财物45起,窃得人民币、香烟、手表、包等财物,合计价值439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老装饰城,用羊角锤将曹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A×××××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南京牌(硬盒紫树)香烟8包、人民币2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6元;2、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光明路爱华超市门前,用羊角锤将梁艾丰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3、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新兴路小曹轮胎门市门前,用羊角锤将沃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中华牌香烟(硬盒)2包,人民币6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0元。4、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化工巷,用羊角锤将胡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A×××××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20元。5、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路顺丰快递门前,用羊角锤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面包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电脑包一只。6、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路老地税局东侧河边,用羊角锤将程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7、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路老地税局东侧河边,用羊角锤将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A×××××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8、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花园街道恒旺家园A区9号楼东侧,用羊角锤将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A×××××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9、2017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天宇华庄小区24号楼北侧,用羊角锤将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电脑包一只;10、2017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中亿城市花园小区9号楼北侧,用羊角锤将管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200元;11、2017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马巷南首太公渔具门前,用羊角锤将董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100元;12、2017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射河北路羊蝎子火锅店门前,用羊角锤将孔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500元;13、2017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庙湾古城东侧,用羊角锤将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14、2017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府前街西侧,用羊角锤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中华牌香烟(软盒)5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15元;15、2017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石字新村9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16、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上善若水休闲中心门前,用羊角锤将范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沪C×××××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17、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翰林居小区4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陈某1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300元;18、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翰林居小区4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崔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19、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道翰林居小区8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刘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沪C×××××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20、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道翰林居小区9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高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500元;21、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盛世嘉园小区15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徐某1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中华牌香烟(硬盒)3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20元;22、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新宁花园城3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崔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OPPO牌坏手机一部;23、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外滩花园小区6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左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70元;24、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碧水明苑小区南门,用羊角锤将陆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25、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县人民医院南院内,用羊角锤将陶某停放在南院内的号牌为苏A×××××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30元;26、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德惠尚书房小区南门,用羊角锤将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27、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状元里小区北门,用羊角锤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E×××××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28、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状元里小区北门,用羊角锤将梁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29、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馥桂园小区西门,用羊角锤将张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30、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锦绣嘉园8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史某1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人民币60元、中华牌香烟(硬盒)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31、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温馨花园小区5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32、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温馨花园小区9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胥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33、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碧水豪园小区北门口,用羊角锤将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34、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骏秀苑小区4号楼下,用羊角锤将陈某2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中华牌香烟(硬盒)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80元;35、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府前公寓东侧路边,用羊角锤将田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40元;36、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碧水豪园小区4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王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南京牌香烟(硬雨花石)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37、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水岸丽都小区北门口,用羊角锤将张某停放在路边的无牌照黑色尼桑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格雅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170元;38、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水岸丽都小区37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迮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39、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新林现代城小区28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陈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E×××××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40、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路水果批发市场门口,用羊角锤将计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30元、苏烟牌香烟(软五星红杉树)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0元;41、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城西花园小区46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徐某2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50元、苏烟牌香烟(软五星红杉树)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90元;42、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丽景家园小区19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胥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盗窃未遂;43、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锦绣家园小区12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季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南京牌香烟(硬红)3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3元;44、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天鹅丽都小区22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史某2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人民币86元;45、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天鹅丽都小区31号楼楼下,用羊角锤将邓某停放在楼下的号牌为苏J×××××轿车车窗玻璃砸开,窃得车内南京牌香烟(硬红)5包,合计价值人民币55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陈露强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彩虹路飞飞网吧内被阜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被告人陈露强处扣押的OPPO牌手机1部已发还给被害人崔某;南京牌香烟(硬红)5包已发还给被害人邓某;南京牌香烟(硬红)3包已发还给被害人季某;中华牌香烟(硬)3包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1;苏烟牌香烟(软五星红杉树)2包已发还被害人计某;格雅牌手表1只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露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物证扳手、锤子、手电筒等、被害人邓某、崔某、季某、徐某1、计某、张某等人的陈述,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宁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露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露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露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露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露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监视居住3日已折抵刑期2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露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七十七元,发还被害人曹恒勇人民币七十六元,发还被害人沃红祥人民币一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胡智雅人民币二百二十元,发还管文生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董玉庆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孔凡满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成中人民币三百一十五元,发还被害人陈建荣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高卫桂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左为华人民币七十元,发还被害人陶文兵人民币三十元,发还被害人史爱兰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陈虹人民币八十元,发还被害人田为民人民币四十元,发还被害人王红兵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计成益人民币三十元,发还被害人徐为甲人民币九十元,发还被害人史一如人民币八十六元。三、作案工具扳手1把、锤子1把、鸭舌帽1顶、手电筒2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艺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