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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道达斯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道达斯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412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10K),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系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系公司法务部副经理。被告:烟台道达斯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彩云城西区内3405号。法定代表人:李尚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道达斯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良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