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超、李勇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超,李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潘超,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勇波,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超与被执行人李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1.2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