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2民初1084号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六家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9879965P。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新,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红安县,委托代理人:金新咏,红安县七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峰及被告王建新的委托代理人金新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462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原告给被告的两处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两处工程供货完毕后双方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78237.5元和116385元,双方约定被告在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所欠货款,逾期则按拖欠货款的每日0.5%支付违约金。现约定的期限已过,被告仍不履行支付所欠货款义务,原告也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王建新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泥土买卖合同以及双方的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目前被告还欠货款共计194622.5元。被告对该合同无异议,对结算单及违约金有异议,认为被告按结算单结算时间之后,2015年1月20日之后,被告又付了共计十万元,第一次2015年2月17日付了5万有票据,第二次2015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付了5万给原告公司的收款员姓熊的业务员,付给其个人,没出具收据。原告认为按票据结算,一共是244622.5元,扣除被告付的有票据的5万元,就是诉请的194622.5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建新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16日,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新签订《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的两处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在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所欠货款,逾期则按拖欠货款的每日0.5%支付违约金。两处工程供货完毕后,2015年2月17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94622.5元,现约定的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履行支付所欠货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的两处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两处工程供货完毕后双方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94622.5元,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其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所欠货款,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4622.5元并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按拖欠货款的每日0.5%支付的约定过高,本院应予以调整,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货款19462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92元,由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王建新负担2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19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黄红英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继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