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宝锋与丁现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锋,丁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锋,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现芹,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宝锋与被执行人丁现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丁现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宝锋货款3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宝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