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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刘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刘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8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代表人徐如财。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刘梁,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欣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