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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鲍根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鲍根富,舒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87号。代表人:史科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鲍根富,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舒国英,女,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鲍根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0号XX室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09)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960100元【详见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苏象仁杭州房估字201603-0046号资产评估报告】。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故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27日10时至2017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案外人王晓春(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24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鲍根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0号611室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09)第XX号】归买受人王晓春所有。二、买受人王晓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