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怀平、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怀平,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平,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鑑,总经理。上诉人王怀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怀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按照财政局和国资委的文件订立的补偿条款,多项违反劳动法规定,上诉人表示不接受,就未给任何补偿,工资、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至今未支付。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王怀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怀平解除合同补偿金93,720元;2.判令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王怀平工资的补偿金25,792元;3.判令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怀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802元;4.判令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怀平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的不足差额4,530元。5.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怀平所在单位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场是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三类退出企业,被列入交通集团打捆退出企业范围,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方案》,后于2008年9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共同作出津国资考核(2008)152号文件,对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批复》。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文件对王怀平进行的安置工作是基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的行为,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在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根据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方案》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共同作出津国资考核(2008)152号文件,对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批复》两份文件,对王怀平进行的安置工作是基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的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王怀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