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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张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应分征地补偿款48500元。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6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013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