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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恒志与刘文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恒志,刘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29号申请人肖恒志,男,195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刘文祥,男,196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人肖恒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祥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肖恒志以人民币10,000.00元整在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文祥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 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