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荣某、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本市丈亭镇等地,以微信联系等方式,多次接受谢某、柳某、胡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人民币38000余元。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方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扣押手机2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人谢某、柳某、胡某、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