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纳与王红岩、商水县融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纳,王红岩,商水县融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14号原告:王纳,女,生于1980年5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红岩,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8日,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融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华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纳诉被告王红岩、被告商水县融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王纳提供的被告商水融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及通信信息,查明:原址查无此人。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商水融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