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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继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504008-2。法定代表人郑春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继锋,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继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继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继锋有车牌号为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继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