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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某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正,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正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牌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30日2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云H×××××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孙某(两人皆未戴安全头盔)沿珠海市平沙镇升平大道平塘桥底路段东往西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路边石基和树木后翻车,造成被告人蒋某正的和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正和孙某因受伤倒地,路人见状报警,公安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理,将被告人蒋某正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正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负责任。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蒋某正被取保候审。另查明,经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蒋某正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对自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孙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正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执勤经过、珠海市公安局122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病历材料、户籍材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正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述情节均应对被告人蒋某正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伤者孙某对被告人蒋某正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