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朱春红,赵凤英,李兰芬,吕改平,任金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720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04676-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该社职工。被告:朱春红,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赵凤英,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李兰芬,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吕改平,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任金凤,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朱春红、赵凤英、李兰芬、吕改平、任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