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3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香莲、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香莲,蔡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279号之二申请人:潘香莲,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志国,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潘香莲诉被告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香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蔡志国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潘香莲申请解除对被蔡志国财产的查封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蔡志国及担保人潘香莲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解除对蔡志国名下房产(房屋坐落:合经区云谷路南,始信路西临湖社区XX幢902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6XXXX)的查封;二、解除对潘香莲名下的皖A×××××牌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