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兴华、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李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继武,男,汉族,住东明县。刘兴华与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继武应偿还申请人刘兴华借款本金131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诉前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继武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31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本院财产状况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50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