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催4号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崖头村石嘴子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文虎,总经理。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32000051/20810165,票面金额100000.00元,出票行沂源博商村镇银行,出票人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五谷园油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华祥审判员 徐光花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