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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催4号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崖头村石嘴子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文虎,总经理。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32000051/20810165,票面金额100000.00元,出票行沂源博商村镇银行,出票人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五谷园油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兰州大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华祥审判员  徐光花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