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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鹿传义与刘新博、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传义,刘新博,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69号原告:鹿传义,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刘新博,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孙敏,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鹿传义诉被告刘新博、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鹿传义负担。审 判 员 张允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