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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700谢谨与李梓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谨,李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谢谨,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李梓枫,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谢谨与被执行人李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26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李梓枫欠谢谨借款97900元,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谢谨2000元,于每年春节前另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李梓枫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谢谨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由李梓枫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谢谨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