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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长山与张全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山,张全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236号原告:王长山,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张全中,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山与被告张全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长山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