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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闫飞与付谦、张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飞,付谦,张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508号原告:闫飞,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付谦,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怀成,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飞诉被告付谦、张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