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璠与孙志国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璠,孙志国,赵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568号原告李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国。被告赵爱婷。原告李璠与被告孙志国、赵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李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志国、赵爱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6400元及利息85108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志国与被告赵爱婷系夫妻。自2015年初始,二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5006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但被告并未按还款协议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孙志国、赵爱婷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还款协议一份;2、银行明细一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中经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调取了孙志国、赵爱婷的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志国与被告赵爱婷系夫妻。2015年被告多次向原告累计借款5141125元,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至2016年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6400元未付。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孙志国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6400元,利率按月息1%计算,并约定该借款本息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追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标准(月利率1%)及时返还借款,同时,被告孙志国与被告赵爱婷系夫妻,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孙志国、赵爱婷偿还借款5006400元及利息85108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志国、赵爱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志国、赵爱婷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璠借款5006400元及利息85108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2元,减半收取264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孙志国、赵爱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