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云英、文绍莲与吴胜财、张春姬、高福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英,文绍莲,吴胜财,张春姬,高福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864号之一原告:吴云英,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文绍莲,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由将乐县高唐镇高唐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吴胜财,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春姬,女,1968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高福长,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吴云英、文绍莲与被告吴胜财、张春姬、高福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云英、文绍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云英、文绍莲以与吴胜财、张春姬、高福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云英、文绍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吴云英、文绍莲负担。审判员 陈新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