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崔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冰,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黑龙江省同江市。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冰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崔冰持刀进入同江市金帝网咖,威胁、恐吓被害人李某后将收银台内人民币1700元抢走。2、2017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崔冰持刀进入同江市宇聪网吧,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代某叫醒并用刀具多次对其面部进行拍打,逼迫代某说出放钱的地方,将网吧收银铁质钱箱抢走,钱箱内有人民币532元,钱箱价值人民币50元。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代某左侧面部之损伤属轻微伤。综上,被告人崔冰持刀抢劫两次,致一人轻微伤,共抢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82元。钱箱及箱内人民币532元案发后返还受害人,其他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3月29日被告崔冰在同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刀具一把、作案衣物及被抢钱箱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代某的陈述;被告人崔冰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2张、指认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2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实施抢劫时使用管制刀具致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辩解具有坦白从轻情节成立,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崔冰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审 判 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刘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