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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聪与吴本兰、黄成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聪,吴本兰,黄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黄聪,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霁月路。被执行人:吴本兰,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成枝,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建昌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樊城区长汉路。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黄聪与吴本兰、黄成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本兰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