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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怀元、刘天义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怀元,刘天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怀元,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天义,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再审申请人王怀元因与被申请人刘天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怀元申请再审称,《邻里协议》是伪造的,原审时我要求鉴定,原审不予准许错误;原审认定任某某为方便东边刘天义一家出入,预留出路2.25米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某某系王怀元所用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刘天义提供的《邻里协议》载明:“刘天义和任某某两家在原罐头厂买地互为邻里,为方便东边一家出入,预留出路2.25米,归东边一家所有,如遇地方转让,仍遵守本协议。”任某某、刘天义及中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摁印。王怀元对该协议有异议,申请鉴定,原审以王怀元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未委托鉴定,对协议的当事人任某某进行了核查询问,并让本案当事人对询问笔录进行了质证,从而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王怀元家南墙南边的胡同是刘天义家的唯一通道,而王怀元家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电源线路等,其家房屋南墙并非唯一选择,原审认为王怀元如若在自家房屋南墙上安装,将会给刘天义家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不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妥。王怀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怀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