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彩林与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远县公安局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彩林,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远县公安局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86号原告:汪彩林,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2号。法定代表人:蒋伟,局长。被告:怀远县公安局,住所地怀��县榴城镇新河路。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原告汪彩林与被告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远县公安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汪彩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原告汪彩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汪彩林误工费2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重失职,在没有问询原告事实真相的情形下,片面听信一些农民工的一面之词,错误认定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草率将该案移送怀远县公安局追究原告责任。2016年2月4日,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草率地“以原告拒不支付李伟等74人劳动报酬”为由立案,2016年2月5日,将原告立为在逃人员(编号T3403210909992016020032)进行通缉。2016年9月28日,怀远县公安局怀公(治)撤案字【2016】1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我局办理的汪彩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汪彩林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该案撤销,2016年10月25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将此信息删除。由于两被告的草率、严重渎职,致使原告被错误通缉。在2016年2月5日至10月25日期间内,原告不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生活,打理经营公司,还无端遭受他人的猜忌和歧视,昔日的朋友、客户甚至一些亲戚都对原告避而不见,以至于原告整日担惊受怕,茶不思饭不想,身心疲惫,精神遭受巨大摧残。两被告的错误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严重摧残,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彩林因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汪彩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退还汪彩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琳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