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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龙海与林德宝、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海,林德宝,李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687号原告:张龙海,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德宝,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玉凤,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张龙海与被告林德宝、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张龙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龙海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龙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张龙海负担。审 判 长  陈秋媚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