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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字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素清诉被告周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清,周铁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字3168号原告郭素清,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周铁丰,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清诉被告周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素清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