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字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素清诉被告周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清,周铁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字3168号原告郭素清,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周铁丰,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清诉被告周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素清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