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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马国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马国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738号原告:张亚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别授权):李锋,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斌,男,汉族,住微山县。原告张亚东与被告马国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国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清淤款7170元,清淤设备款7780元,共计1495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张埝桥东北角部队农场沙场内清淤,清淤工程五日后完工,被告支付了1000元预付款后,所欠工程款及清淤设备款共计14950元,并于2015年8月28日给一个书写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被告马国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张亚东在张埝桥东北角部队农场沙场内清淤,清淤工程完成后,经结算,马国斌欠张亚东清淤款7170元,清淤设备款7780元,共计14950元未支付。马国斌于2015年8月28日向张亚东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现金清淤款7170元,清淤设备7780元,电缆未记,合计14950元,马国斌,8月28日”。经多次催要,马国斌未支付。本院认为,马国斌将张埝桥东北角部队农场沙场清淤工程交由张亚东施工,张亚东进行施工并交付成果,马国斌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张亚东按照马国斌要求进行施工,后经双方结算,马国斌出具欠条给张亚东,而马国斌未按双方约定向张亚东支付款项,故张亚东要求马国斌支付清淤款7170元,清淤设备款77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亚东要求马国斌支付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7年4月5日起,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国斌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张亚东清淤款7170元,清淤设备7780元,共计1495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始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马国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人民陪审员  李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