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进岳与徐呈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岳,徐呈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052号原告:叶进岳,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徐呈祥,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进岳与被告徐呈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叶进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进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