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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刚,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47号原告:李洪刚,男,1964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新民,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刚诉被告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洪刚负担。审 判 长  耿万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