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刚,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47号原告:李洪刚,男,1964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新民,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刚诉被告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洪刚负担。审 判 长 耿万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