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章晓辉、徐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章晓辉,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章晓峰,戴阿英,徐克峰,李慧,沈强,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921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北路***号。代表人:张立,该行行长。被告:章晓辉,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徐戟,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徐福荣,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王桂红,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费振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潘和娣,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程涛,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婕,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章晓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戴阿英,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徐克峰,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李慧,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门苏台山脚下。法定代表人:徐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告章晓辉、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章晓峰、戴阿英、徐克峰、李慧、沈强、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章晓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65371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要求追索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对被告章晓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晓峰、戴阿英、徐克峰、李慧、沈强、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告章晓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十五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8日,被告章晓辉、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与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章晓辉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贷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月利率为7.8‰,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若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为被告章晓辉在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1月8日,被告章晓峰和戴阿英、被告徐克峰和李慧、被告沈强、被告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均承诺为被告章晓辉于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在最高融资限额3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融资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五份《保证函》的保证期间均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章晓辉据于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7.8‰。原告于当天将该300万元发放给被告章晓辉并按其委托将款项用于归还所欠原告先前之借款,至此,原告完成了交付款项的义务。借款放发后,被告章晓辉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先后五次支付利息共计218021.4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章晓辉未能按约归还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章晓峰、戴阿英、徐克峰、李慧、沈强、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也均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告章晓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05622.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晓辉应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为305622.01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对被告章晓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晓峰、戴阿英、徐克峰、李慧、沈强、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告章晓辉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承诺的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45元,减半收取166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623元,由被告章晓辉负担,被告徐戟、徐福荣、王桂红、费振华、潘和娣、程涛、沈婕、章晓峰、戴阿英、徐克峰、李慧、沈强、湖州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大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