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汤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汤莉出生日期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住址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03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2月初期间,被告人汤莉先后五次在青岛市市北区海岸路6号海岸馨苑X号楼X单元X户容留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汤莉被查获到案。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汤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汤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