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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7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桂英、王学芳等与冯运(允)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王学芳,冯运(允)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7648号原告:陈桂英,女,汉族,1931年3月29日生,诸城市。原告:王学芳,女,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运(允)法,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王学芳与被告冯运(允)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的位于诸城市××街道××村,房产证号为诸房字第××号房屋已拆除,本案标的物已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桂英、王学芳的起诉。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