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宋某,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宋某应自2015年1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孩子生活费400元以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履行方式:2015年起,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之前分别给付当年度上、下半年孩子的生活费各24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凭有效票据一次性结算当年度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因被执行人宋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5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宋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25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