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艳敏与陈立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敏,陈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艳敏,居民。被执行人:陈立珍,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陈立珍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立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